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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族教育及社會發展研究中心設置要點(112.12.21修訂)

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族教育及社會發展研究中心設置要點

104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(105.06.02)

108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(109.03.19)

112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(112.12.21)

一、國立臺東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推動原住民教育及相關研究,依「國立臺東大學各級研究中心設置管理要點」,設「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族教育及社會發展研究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
二、本中心之隸屬層級為組織編制之一級研究中心。

三、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,綜理本中心業務,聘兼與任期依校內相關規定辦理。

四、本中心人員及經費依本校相關規定或承接之計畫合約辦理。

五、本中心業務範圍如下:

(一)原住民族教育之研究與成果推廣。

(二)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研究、推廣與保存。

(三)辦理原住民族各類專業人才培訓。

(四)原住民族相關法令諮詢及服務。

(五)辦理各部會或民間之原住民族專題研究畫案。

(六)受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。

(七)受理各單位委託之社會服務相關計畫案。

六、本中心依據發展方向及承辦業務性質,得設置諮詢委員會,其設置要點另定之。

七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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